您的位置:本站首页典型案例 → 查看详细信息
涉嫌抢劫刑拘 经辩护改为非法拘禁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2263位读者

涉嫌抢劫刑拘    经辩护改为非法拘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债务纠纷亦愈发增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监管体制疏松、维权程序繁杂等多种原因,部分债权人走上了以扣押、拘禁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方式索取债务的违法犯罪道路,致使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骤增。

    近来,本所戴毅主任接受甲家属的委托,为甲因涉嫌抢劫罪担任辩护人。甲某于20164月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时,经我所戴毅主任的辩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甲的罪名变更为非法拘禁罪。在审判阶段,本所戴毅主任认为:被告人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同案犯,认定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并采纳了戴毅主任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甲具有立功表现,对甲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基本案情

20164月的某天,被告人甲受丙委托,纠集被告人乙某等人一起到浙江某地向被害人讨债,当晚22时许,被告人甲约被害人在某酒店房间见面,在讨债未果的情况下,甲等人用绳子将被害人手脚绑、用胶带将嘴巴封住后,抬至酒店停车场,将被害人放入由被告乙驾驶的哈佛汽车后备箱,先后带至江苏省某宾馆房间内看押,途中,为防止被害人反抗,被告人乙用小刀将被害人小腿扎伤,直至第二天的22时左右,被告乙等人将被害人放走。经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伙同乙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同案犯,认定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后分析】

此类非法拘禁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危害公民正常的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引起全社会尤其是公检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在本案例中,本所戴毅律师凭着夯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素养,在侦查阶段,将由公安机关认定的抢劫罪变更为非法拘禁罪;在审判阶段,起诉书中未予认定甲的立功表现,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采纳了戴毅主任的关于甲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甲作出了从轻处罚。

【本案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印】 【关闭窗口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
 
 请选择搜索类型:
  按信息主题搜索
  按信息内容搜索
 
加盟招聘
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美容院蒸发消费卡被吞
外国人的房子抵押贷款,...
二手房交易过程的注意事...
安装信报箱 物管该不该...
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金华女工状告金华市劳动...
王林军绑架案一审辩护词...
一不小心你就可能侵犯了...
反腐专家称我国反腐斗争...
2004年中国十大法制事件...
2004中国十大法制人物
2004年中国十大案件
金华女工状告金华市劳动...
2003年3月15日,由本所...
 
Copyright © (2004-2020) 版权归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所有
页面执行时间:425 毫秒,查询数据库 10 次。 ICP证:浙ICP备20021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