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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成功辩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9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2339位读者

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成功辩护

2016年本所律师戴毅主任,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人,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

被害人乙某(殁年49周岁)和被告人甲某系父子关系。20156月,乙某怀疑其妻丙某甲某生母)和甲某有不正当关系,多次对二人进行逼问,丙某甲某均予以否认。同年78日上午,乙某驾驶轿车从省城赶至案发地,于当天下午1330分许找到在案发地工作的甲某,再次就上述问题对甲某进行质问。期间,双方在乙某的车内、甲某租房等地多次发生争执。当天傍晚1755分许,乙某甲某吃过晚饭再次返回甲某租房,在房间内再次发生争执,直至相互扭打。打斗过程中,甲某骑在乙某背上,将其压在床上,并用双手拉紧乙某衣领对其实施勒颈,直至乙某失去反应。经法医鉴定,乙某系被他人用柔软物体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甲某打电话向案发地公安局投案,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

【一审辩护人意见】

一审中,辩护人戴毅律师辩护提出,被害人乙某多次吸毒,案发当日吸毒致幻,失去理智,用电线勒被告人的脖子,逼被告人喝所谓的农药,又用电脑数据线勒被告人,用膝盖顶、用手掐被告脖子,欲置被告于死地。一开始被告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采取顺从、忍让,在忍让到极限后才进行反抗,反抗的方式也只是抓被害人的衣领。被告人抓住被害人衣领后,骑在被害人身上,被害人挣扎中导致窒息,加之毒品作用,致使被害人死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鉴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害人乙某与被告人甲某系父子,乙某有重大过错,而甲某案发后自首,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甲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本所律师戴毅为被告撰写上诉状,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书面审理,认定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最终,二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依据】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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