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市某行业龙头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甲因伙同他人骗取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三十余万元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本所戴毅主任接受委托担任甲的辩护人。因甲主观恶性较小,其本人及家属也表示会积极配合退回违法所得,且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戴毅主任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据实减少认定十余万犯罪数额,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辩护,检察院采信了戴毅主任的上述辩护意见,甲得以离开看守所在家候审。
法院庭审阶段,戴毅主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数额仅为二十余万元,且甲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基于甲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民营企业是龙头企业,申请了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贡献,戴毅主任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戴毅主任的辩护意见,虽然甲的犯罪数额巨大,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辩护亮点
1.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检察院采信辩护意见,减少认定了十余万犯罪数额。
3.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减轻了量刑。
4.犯罪数额巨大,一般情况应判处3年以上实刑,但最后法院采信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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