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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杜绝毒品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0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3454位读者
 

日趋严重的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灾难。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使自己的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近日,本所戴毅主任接受了被告人甲某委托,为其涉嫌贩卖毒品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辩护。戴毅主任提出被告人甲某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受雇贩卖毒品,系从犯;(2)因其查获部分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属犯罪未遂;(3)甲某自己吸食的部分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4)部分冲入厕所的毒品属犯罪中止;(5)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等,最后法院采纳戴毅主任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甲某从轻处罚,判处甲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乙某、丙某经商议决定,由乙某出资,二人购买毒品贩卖牟利,利润五五分成,并以提供食宿、发放工资或支付提成等方式安排被告人甲某先后在A市、B市等地贩卖。其中20141月至3月,乙某、丙某共花人民币3万多元先后两次到C市向丁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620克带回A市,并将其中约570克交给甲某贩卖。

2013年年底开始,甲某在XXXX公寓附近等地,以每克300元左右的价格分多次将共计45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戊某;在XXXX宾馆、XX KTV附近等地,以每克300元至500元的价格将共计约13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己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甲某的住处内,查扣甲基苯丙胺137.91克和氯胺酮1.48克。

2014414,被告人甲某在XX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戴毅律师提出对甲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

【案后评析】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多数成瘾者第一次吸毒后就有浑身困乏、非常难受的感觉,而渴望第二次吸毒,从而导致成瘾。因人已适应了药物,从而产生了生理和心理的依赖,正因为毒品具有成瘾性,所以毒瘾一旦染上将很难戒断,由于吸食毒品花费巨大,不少吸毒人员又得不选择以贩养吸的方式来满足毒瘾,正如本案中的甲某,通过帮助贩卖毒品赚取一定的“劳务费,同时又可以获得免费的毒品来满足毒瘾,如此循环往复,掉入毒窟后再想逃脱毒爪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今年三十出头,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因为沾染上了毒品,并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最终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提高警惕,珍爱生命,杜绝毒品,不要让一念之差毁掉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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