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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2月1日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您是本信息的第5131位读者
p style="text-indent:30pt;"> 第四条 20131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1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1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  20131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法院20131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第六条  当事人对20131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6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6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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