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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汽车时手提包落在车上———
发布时间:2006年3月15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3854位读者

乘汽车时手提包落在车上———


丢包者:拿回发票及重要证件
拾包者:拿走包内现金及值钱物品


■温馨提醒


    1.您一旦发现在客车或出租车上丢失了包裹等贵重物品,最好的办法是马上报警。
    2.您要注意保存好车票等相关证据,以便事后能及时找到丢失贵重物品的车辆。


    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是否该获得“报酬”?失主承诺给“报酬”如果不兑现是否应负法律责任?近日,金华市民龚先生就遇到了这种疑问,他向记者讲述了这段丢包找包的经历。
匆忙下车,少了一只包
    龚先生是一家医药公司的商务代表,经常要到各地发货收款。6月6日下午1:15,龚先生坐上了从嵊州到金华的中巴。
    龚先生拎着一只休闲包和一只手提包,在车厢内倒数第二排右手*窗的位置坐下。当时,与龚先生同一排的过道左边的座位上坐着一对青年男女,后面一排座位空着没有人坐。从嵊州到金华需要近3小时车程,龚先生开始在车上打起了盹。
    下午3:45,中巴驶入金华市区。龚先生在北苑下车,准备再乘坐公交车回南苑小区的家中。车子停稳后,龚先生顺手拿起放在身旁座位上的休闲包就匆忙下车。
    在公交车站等车时,龚先生觉得应该给女朋友先打个电话,“一摸裤子口袋,没有找到手机,猛然间,我才发现只拿下了一只包,放手机的手提包落在了中巴车上。”龚先生说。
乘车追赶,已人走包丢
    龚先生告诉记者,手提包内有:身份证、朋友的毕业证书、公司价值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以及1500元现金和一只手机及一些生活日用品等。
    “当时我赶紧打了辆出租车追赶前面的中巴。钱丢了是小事,但如果拿不回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我将要赔偿公司20%的增值税即18000元钱,而且朋友托我带回的毕业证书弄丢了也不好交待。”龚先生说,等出租车追到汽车西站,找到中巴司机一问,才知道乘客都已经走光,车上没有物品遗留。
拾物者愿归还发票及证件
    回到家中,龚先生赶紧不停地拨打自己的手机,一旁的朋友也在不断发送手机短信,希望捡到包者能看见,将手提包内的重要证件及资料予以归还。
    龚先生还特意将未删除的短信给记者看,只见手机上写着:“老兄,行个方便,包里有重要资料对我们很重要,你如果捡到包,请告诉我们包在哪里十分感谢。”
    据龚先生估计,他和朋友总共发了30多条短信,连续拨打了近3个小时电话,可一直无人接听,也没有短信回复。
    下午6时,龚先生的手机终于打通了,一名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在电话中承认,他在车上捡到了手提包。龚先生取包心切,在电话中说了不少好话。“可以将包内值钱的东西拿走,但只要将证件及发票还给我,我就很满足了。”龚先生说,最后,对方终于同意第二天早上再联系,将包内的发票及证件归还。
拾物者拿走3000多元财物
    6月7日,捡到包的男子用自己的手机给龚先生打来电话称,包内的证件已经准备好,约定在金华一中江南分部见面。龚先生如约到达见面地点,看见有两名男子,手拎着红色塑料袋,在互相聊天。
    经双方核实确认后,对方将装着身份证及发票的塑料袋交还给龚先生。“价值200多元的手提包和包内1200元的手机、1500元现金以及其他有用的生活用品,对方不同意归还,总共价值3000多元。最后好说歹说,对方将手机SIM卡还给了我们。”龚先生说,事后,通过对方的手机号码查出,捡到包的男子是江西人,手机号码属于杭州地区。


市区贾女士出资300元
“赎回”丢失的手机


    6月3日早上,在金华市某机关单位上班的公务员贾女士,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了出租车上。
    事后她打通了手机,捡到手机的人要求贾女士明确给予报酬,才同意归还。
    贾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答应对方,只要将手机归还,愿意支付一定报酬作为感谢。待见面后,贾女士给了对方100元钱作为酬谢,可对方嫌少,不答应归还手机。双方经讨价还价,贾女士最后付了300元钱,将手机“赎回”。
    为此,贾女士向记者咨询,对方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敲诈呢?失主同意给予一定酬谢,如不兑现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呢?


拾物者捡到遗失物,有义务及时归还
丢物者承诺不兑现,需承担法律责任


    就拾到东西是否该得到补偿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针对上面两个例子,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骆忠红律师分析认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拾得遗失物应不应当归还,二是拾得者能否要求失主予以补偿。
    拾物者有义务归还失主
    “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一直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应该提倡社会每一个公民发扬这一优良传统。
    从法律角度来说,《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含义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因此,无论从道德层面上来说,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都提倡社会公众将拾得的遗失物无条件地归还给失主。
    失主需兑现补偿承诺
    拾物者提出要求失主予以补偿,而失主也同意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应如何看待这种情况?也就是像龚先生、贾女士提出的“承诺给报酬如果不兑现是否应负法律责任?”骆忠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这时候已经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关系,已经属于一个合同,双方都应诚实信用地遵守。如果未兑现,在拾得人有证据证明失主同意支付若干报酬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至于贾女士碰到的情况,算不算敲诈,“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有明确的规定,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在失主承诺给予报酬的情况下,拾得者提出,要求失主予以兑现承诺,不应当构成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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