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本站首页法规查询司法解释 → 查看详细信息
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5年1月24日  来自: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1850位读者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号
  法释〔200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打印】 【关闭窗口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
 
 请选择搜索类型:
  按信息主题搜索
  按信息内容搜索
 
刑法修正案(一到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
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金华市区贯彻执行《工伤...
司法解释---民事·经济...
司法解释---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
其他
浙江省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司法解释---行政
司法解释---刑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Copyright © (2004-2020) 版权归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所有
页面执行时间:316 毫秒,查询数据库 10 次。 ICP证:浙ICP备20021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