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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2月1日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您是本信息的第5130位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1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8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1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1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131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1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  20131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  20131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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