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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一女士频频受手机短信骚扰 律师:对后果严重的骚扰短信可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6年3月15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2327位读者
武义一女士频频受手机短信骚扰
武义一女士频频受手机短信骚扰


律师:对后果严重的骚扰短信可追究刑事责任


    两年来,恶意的手机短信不断骚扰武义应女士一家。但两次查发短信的手机用户都是“查无此人”。遇到此类匿名骚扰短信,读者能否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据了解,两年前的一天,应女士在中午休息时间突然收到一条发自131号码的手机短信,说应女士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等等。应女士看到这条短信以为是谁在搞恶作剧,没有理会。没想到,之后每天都有类似内容的短信发到她手机上。“一般都是中午休息时间或节假日期间发来的,有时候一天一条,有时候一天两三条,内容都是称我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发送短信的是同一个号码。”应女士说。
    最令人气愤的是,应女士的丈夫以及母亲的手机也陆续收到类似内容的短信。“那个发短信的人,刚开始还冒充我丈夫的朋友,发给我丈夫手机短信。丈夫也曾回了短信,让他别管,可对方还是一直发这种骚扰短信。”应女士告诉记者,幸亏家人知道是有人故意发短信破坏家庭感情,所以家人都挺理解她,并一起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根据131号码,派出所从联通公司查出后,发现手机用户竟然是用假身份证进行登记的,查无此人。”
    曾经有一段时间,这个131号码没有继续发骚扰短信。但好景不长,今年同样内容的骚扰短信再次出现在应女士的手机上,只是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换了,但仍然是131的号码。忍无可忍的应女士委托朋友从联通公司查出了手机号码的用户,登记用户是一个顾姓男子。5月16日,应女士再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结果同上次一样,查无此人,可能又是用假冒身份证登记的。


律师观点:可要求对骚扰手机号码停止服务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骆忠红律师认为,根据应女士所说的情况,发短信的人持续骚扰应女士,严重干扰了应女士的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骆忠红说,由于该手机号码是采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该移动电话骚扰应女士,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电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国《电信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该条例第59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扰乱电信市场秩序。”
    因此,应女士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要求联通公司,对骚扰应女士的手机号码单方面停止服务,以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原载于《金华日报》2005年5月19日第十版赢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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