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晚上不回家 妻子要求空床费
法律对此是否支持?
前两天,义乌刘女士向“赢家生活”版打来咨询电话:她和她丈夫本来感情很好,但随着丈夫生意越做越大,一天比一天忙,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甚至有时还不回家。为此,她和丈夫订立了协议:约定如果丈夫夜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空床费用支付给刘女士,时间从凌晨零时计算到清晨7时。
一开始,这项措施还挺管用,刘女士的丈夫按时回家了,但后来丈夫又开始早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宿了。于是,刘女士就让她丈夫写了欠条:“夜不归宿,今欠空床费700元。”刘女士问,像这样的欠条法律支持不支持?
■律师观点
约定有效但不宜提倡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骆忠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同居的义务,一方不尽同居陪伴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依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是对一方因无合理理由不回家过夜,造成另一方长时间忍受漫漫长夜带来的孤独和寂寞而作出经济补偿的承诺。这种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但是,这种约定的方式,不值得提倡。理由是:
第一,刘女士约定“空床费”并非是她的初衷,她只是想借此来约束男方,维系夫妻间的感情,维护家庭的完整。事实证明,给背叛感情的行为拟定一个价格,利用物质补偿的手段约束对方,其效果是非常有限的,也是不明智的。
其次,女方采用这种方式,有可能造成有些男士因为物质上给予了女方补偿而获得一种心理的平衡。男方有婚外情后给予妻子“空床费”,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一个无奈的社会现实:男性不仅利用财富上的优势消费更多的感情如婚外情,而且用掌握的财富代替自己的法定义务以支付空床费的方式来替代夫妻间的同居义务。
第三,女方采用这种方式,容易让公众减轻甚至消除对这类受害妇女的普遍同情。因为女方虽然是受害者,但是一旦拿了“空床费”,他们之间的情感伤害与被伤害已经通过某种交易扯平了。 (本报记者 王妃)
《金华日报》2005年6月23日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