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有区别吗?
金华林先生来电:有一位朋友向我借了3万元现金,当时我叫他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明:“兹欠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欠款人:某某人,2003年9月1日。”因为是朋友,我知道他短时间内无法归还,所以想让他再拖一两年,再向他主张权利,期间,我没有向他催讨过。请问我这样做可不可以?另外欠条和借条两者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骆忠红律师点评:我认为,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因此,为保护林先生的合法权益,最好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起诉,即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两年。
原载于《金华日报》2005年5月26日第十版赢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