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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零售价”到底建议给谁看?
发布时间:2006年3月15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2373位读者
“建议零售价”到底建议给谁看?


市场上出售的不少日用品、袋装食品的包装上都被生产厂家标上了“建议零售价”或者“全国统一零售价”,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实际价格又往往难与此相吻合,不禁让人一头雾水。
调查:“建议零售价”大多“虚设”
    近日,记者在金华市区几家商场和超市内看到,衣服、皮具、日用品是“建议零售价”出现最多的商品。名目繁多的“建议零售价”大多比实际售价高。
    宾虹路上一家时装店,不是促销,也没有打折,一件标明“建议零售价”239元的时尚毛衣实际80元就能买到。这名自称做了五六年服装生意的女老板告诉记者,许多品牌服装的建议零售价其实就是最高价,好一点牌子的服装都按照这个价格打折销售,对消费者而言还比较可信。但一些小服装生产厂家虚高标注建议零售价,是为了让零售商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零售商也乐意接受。
    在宾虹路上的一家知名皮具专卖店内,记者拿起一只“建议零售价”为188元的女包询问销售小姐,销售小姐直截了当地说,这个牌子的女包打6折。在另一家皮具店内,一只标明“全国统一零售价850元”的男士公文包,实际售价只需552元。店内的销售人员说,标签上的零售价只是厂家的行为,到商家这里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价格。
    记者发现,目前,许多个体店家的实际商品售价一般都比“建议零售价”低,有时低幅达10%甚至更多。相对来说,商场、专卖店和超市中的标价比较统一、规范。
   商家:“建议零售价”是厂方行为
    义乌一生产保健品的厂家在解释其“建议零售价”或“全国统一零售价”时说,他们是根据产品的成本、质量和销量,同时考虑商家应得的利润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建议零售价”的。这样一可避免商家擅自抬高价格而损害消费者和厂家的利益;二可防止某些商家因竞争需要而过分压低价格,损害产品形象和企业信誉。厂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属于一种提议性行为,仅供商家进货、消费者购物时参考。
    对此,部分商界却另有不同看法。据了解,如洗衣粉、香皂这些家庭日用消费品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建议零售价”是厂家对商家的促销招数。一般来说,同样的产品之间,“建议零售价”越高的商品,商家就有越大的利润空间,因而厂家便将“建议零售价”逐渐抬高来刺激商家购买。
    规模较小的店主大多认为,厂家这种做法对其经营多少有点干扰。一些大商场则对“建议零售价”持“无所谓的态度”。中洋超市业务部李经理认为,这属于厂家自主行为,也是一种促销行为。而各商场在物价管理方面都各有一套规定,一般不会受厂家左右,如果实际出售价格与厂方建议价有出入,也属于正常现象。
    市区福泰隆超市的工作人员说:“每个商场确定商品零售价都有自己的考虑。服务硬件和软件的差异,进货渠道和批量的不同,都可能影响同一种商品的零售价格。让商家都采用一个零售价是不现实的。”市区时代超市的有关人员也认为,厂家的“建议零售价”毕竟是建议,只能供定价时参考,现在搞市场经济,定价无论多少,商品能卖出去,就说明消费者能接受这个价格。他说,不仅小商品如此,就是大件商品比如家电类也一样。最终还是由商家或者说市场来决定其价格。
消费者:这样的价格不如不标
    那么,作为消费者,又是什么态度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绝大多数市民认为,目前商场、超市内大多数的商品所标志的“建议零售价”普遍定得过高,存在质价不符,根本没有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进行合理定价。他们说这样的建议价不如不标。
    “我们一直认为,按照‘建议零售价’购买不会被误导。其实买的时候,售价都比标签上的建议价低,商场内也不例外。这样的价格标着还建议给谁看?不如不标!”市区消费者李女士说。
    “从这种名不副实的标价中可见,背后实际是厂家与商家的默契,无形中成了商家误导消费者和搞促销的手段。” 一些市民表示,如果厂家给出的“建议零售价”远远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并误导了消费者,应该被看作一种价格欺诈行为。一位姓高的读者建议说:“如果这种恶性竞争太过频繁,不仅市场会‘大乱’,消费者也会因此吃亏。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关注这种情况,要么统一规范,要么干脆禁止。”
    采访中,也有部分市民对厂家的此举反应平静,认为可有可无。在购买某种标有“建议零售价”的商品时,有些市民根本就没有在意商品包装上的标价,选择它只是因为广告引导;有的认为厂家标不标明建议价都没有关系,他会尽可能选择同一种商品的最低价。           (本报记者  王妃)


物价部门: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金华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局长方峻认为,“建议零售价”是不少生产企业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出于营销的需要而制定的指导价。但是,也有不规范厂家为了促销,有意将厂方指导价抬高,从而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这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方峻同时指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厂家预先限定了商品转售价格,即不允许商家擅自更改产品价格。“这种经营行为也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垄断行为。这种情况普遍集中在大件产品如汽车和短缺产品等的价格。”
    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良消费习惯也刺激了厂家制定偏高的建议零售价。“许多消费者为了追求心理平衡,存在不打折就不买的消费心理。商家为了获取利润,就将价格标高,来满足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方峻说。
    “就目前来讲,厂方制定建议零售价,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但是,出现建议零售价和实际售价差距过大,我个人认为是市场上的一种不正常现象。经营者还是应该明码实价,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方峻希望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能独立做出判断,不要受商家指导价、打折的影响,做到货比三家,理智消费。


律师观点:存有价格欺诈嫌疑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骆忠红律师认为,“建议零售价”或者“全国统一零售价”看似明码标价,但因其标价大多与实际售价明显不符(即建议零售价远远高于实际售价),很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商家在出售商品时标注建议零售价的行为不符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他认为,与实际售价相距甚远的“建议零售价”存有价格欺诈嫌疑。
    据介绍,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指出,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但是,在该规定中的13种价格欺诈行为却没有“建议零售价”,因此厂商的这一做法还很难直接用相关法律、法规去限制与调整。
    对于“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都已经作了明确的界定,并且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物价部门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而对于“建议零售价”这种可能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目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还不能有效地进行约束与规范。
    骆忠红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尽早对“建议零售价”进行界定,对与实际售价差距不大的建议零售价不宜列入限制或打击的范围,而对那些与实际售价过于离谱的建议零售价要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载于《金华日报》2005年1月20日第十版赢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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