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所得房屋 土地证办不出金华胡先生向赢家生活消费维权投诉台反映
拍卖所得房屋 土地证办不出
●投诉人:胡先生。
●投诉人职业:自由职业者
●投诉内容:房屋土地证无法办理。
投诉自述
我原来是金东区澧浦供销社的职工。2002年,供销社改制,并在8月份委托金华市一家拍卖公司进行房产拍卖。我在拍卖过程中,花7万元钱买了两间房子打算自己居住。当时供销社有十几名职工参与拍卖,拍卖公司承诺1个月以后就能将房产证和土地证顺利办出。2003年,我们顺利办出房产证。但直到现在,我和同事们拍卖所得的房子也没有办出土地证。
其间,我找了金东区供销社的领导,被告知房产拍卖已经全权委托给拍卖公司,办理土地证的事得找拍卖公司。然而,找到拍卖公司,答复是内部职工出现不同意见,应该由供销社先行调解好,拍卖公司才能顺利办理土地证。
记者行动
●联系采访金东区供销社及拍卖公司。
金东区供销社邵副主任解释,因为个别职工不愿意在房产成交协议书上签字,导致无法办理土地证。供销社为此多次主动上门或者打电话做思想工作,并且找有关职工进行协调沟通,但协调未成功。
拍卖公司一吴姓工作人员说,拍卖公司毕竟是中介公司,供销社内部职工产生不同意见,最好能在供销社内部先自行协调好,然后由拍卖公司统一办理土地证。
他说,拍卖公司也希望这件拖了近3年的事情能尽早解决。
律师支招
●特邀维权律师: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骆忠红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结合本案胡先生反映的情况分析,拍卖房屋的所有人即委托人应是供销社。委托人即供销社作为改制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房屋;拍卖人即拍卖公司在拍卖中承诺能够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其也应当履行义务。
至于本案中提到的供销社其他参与拍卖但没有在房产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的职工行为,似乎不应该成为拍卖公司不给胡先生办理土地证的理由。因此,拍卖公司应该给那些履行了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办理土地证。如拍卖公司及供销社借故拒绝为胡先生办理土地证,胡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醒
1.竞买人应对拍卖的标的物实物及权属证书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对于委托人及拍卖人,应在拍卖前确保拍卖的标的物权属清晰,能依约交付拍卖标的物及办理有关权属证书的过户手续,避免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原载于《金华日报》2005年5月26日第十版赢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