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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天只领到420元工资
发布时间:2006年5月8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4231位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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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月08日 00:35:13    金华新闻网

54天只领到420元工资

记者 俞萍 实习生 陈新革         
   
网友投诉
 网友“守望花开”4月25日在“新报调查·网上投诉”上说:我今年2月25日到江南兰溪街红景天婚庆公司工作,做广告业务。面试时,负责人跟我们说好,第一个月底薪600元,第二个月底薪1000元+300元补贴,其中300元补贴要在一个月里做出1.5万元的业绩才能拿。当时没说业务做不出来,底薪不能拿的。
    因为我是2月25日进公司的,3月20日,公司发2月份的工资(规定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我领到60多元。4月20日,原本以为有600元可发,结果公司只发给我400元,还扣了50元资料费,实际拿到手只有350元。当时我家里有急事,不得不提出辞职。于是,4月21日我到公司交接完工作后去财务领工资。结果公司竟用10元钱打发我,上个月拖欠的部分工资和当月工资一分也没给。
    于是,我打电话给公司负责人,他先是让我找财务,后来索性反问我:“广告业绩没做出来,还想拿工资?没做出1.5万元的业务,底薪一分也没得拿的……”这就是我出社会后第一份工作,两个月只拿了420元工资。
记者核实
    红景天婚庆公司负责人王先生解释,在招聘广告业务员时,公司就已经明确跟应聘者介绍清楚:第一个月底薪600元,属于生活费性质,是考虑到新进员工对业务不熟悉,怕完成不了1.5万元的广告业绩,给他们一个适应过程;以后每月没有底薪,按照广告业绩15比1的比例拿工资,300元补贴(100元电话费、100元车费、100元伙食费)也是要每月完成1.5万元的广告业绩才能拿。
    王先生说,广告业务员和公司并非正式的雇佣关系,业务员无须整天在公司坐班,他们唯一的任务就是广告业绩。网友“守望花开”从2月25日到3月25日是试用期,底薪600元,也就是他每天的工资是20元;至于3月20日拿的60多元,是她2月25日到28日三天的工资;而4月20日公司发给她400元工资是3月1日到20日的工资,扣除的50元是资料费。另外,她3月21日到4月20日期间,没有完成广告业绩,按照公司规定,根本无工资可言,所以公司只支付他10元。而至于这10元是如何产生的,王先生称出纳不在,无法解释。
律师说法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骆忠红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10元。另外,在《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地规定,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见,该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读者可以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但由于该读者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于基本工资的约定有很大分歧,需要读者提供证据来证明,所以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工作过程中应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基本工资、试用期限、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等款项进行明确约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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