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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公开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07年6月15日  来自: 网页   您是本信息的第3501位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公开新规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昨日对此法规作出了解读。

  持有效证件可旁听庭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这意味着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这一规定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直播庭审须经高院批准

  这个司法文件对庭审直播、转播予以规范。根据这个司法文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对于庭审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评价说:“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

  除庭审直播外,公开裁判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公开工作的一个重点。从200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在14日公布的司法文书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要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不公开审案须审慎决定

  根据这个法规 “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

  首次明确听证原则意见

  “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这是《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明确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原则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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