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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法不支持
发布时间:2009年9月16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4061位读者
      2009年6月,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华某大型知名商场和广东某化妆品生产厂家的委托,指派本所的李易虎律师代理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结果发现,该知名商场同时收到了二份针对不同化妆品的起诉状,其中太多的雷同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同一天,同一家超市,同一个出口,同时,甚至是同一分同一秒买出了二件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类被诉化妆品。二位天各一方的原告,看似毫无关联,但二份同一天起诉的、基本同样文字的诉状,引用了完全同样的法律法规,捏造了同样的受损害症状,运用了一模一样的错词别字,连同样错误的标点符号也没舍得放弃!更有甚者,李律师通过向同行及法院了解这伙人在金华类似的的诉讼和纠纷已有十多起,一些商家、厂商因为害怕商誉受损都选择了庭外和解、“化钱消灾”了。
     李律师是在案件开庭的前一天接手这个案子,举证期限已过,情形明摆着对我所代理的被告方不利,李律师于是从本案与其他类似案件的“软肋”组织反击,在答辩状中指出:“本律师在本案开庭前一天接手这个案子,感受到的是一种压力——保护社会和谐的压力,一种责任、法律工作者维护正义的责任,还感到了一种振奋:因为我有幸发现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丑恶现象并将之命名为——批发式恶意诉讼。这种现象必将引起司法界以至法学界的足够重视!因为这种批发式恶意诉讼,通过合法途径,利用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非法目的,危害社会,相信人民法院会做出正义的裁判,维护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未开庭,对方代理人一看到李律师写的答辩状,当即撤回了要我方赔偿“起诉车费”、“电话费”、“精神损害费”的无理请求,并临时申请法院将案由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
案子尚未开审,原告已经败退!
     本案截至2009年8月,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支持了李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这批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宋某等人在购买涉案产品前,利用其所掌握的相关知识,对涉案产品甄别后,明知包装盒上有宣传瑕疵,仍然故意购买,此后不久即起诉索赔。他们购买涉案产品的目的,是起诉索赔,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也未造成其身体及精神损害。因此,宋某等人所称的欺诈不能成立。
 
引申:
     2009年5月12日,安徽人张某和方某、辽宁人宋某以及湖北人冯某等人,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11起案件情况相似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理阶段时,有6起案件的相关产品生产厂家出面与原告协商,后双方和解撤回诉讼;另5起案件,法院于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冯某、宋某于6月11日提起的4起类似诉讼,起诉后即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私下和解的案件中,厂家大多在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后与原告达成和解。这部分厂家为何会如此“示弱”?熟悉内幕的一家知名超市相关负责人说,在被告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诉讼后,不管该产品是否存在问题,超市方依照规定都要将产品下架。官司并非几天就能审结,这对于厂家而言,无疑是致命打击。为此,生产厂家往往不会计较数千元精神抚慰金,选择和原告私下和解。
     不过,针对宋某等人提起的诉讼,市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抗辩,“福泰隆”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易虎认为:“这是一种批发式的恶意诉讼。是利用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在抗辩中,被告方指出,对方购买产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专为索赔所需;宋某等人声称的身体严重不适,也无相应证据证明。作为一家诚信待客、合法经营的商家,虽然在采购涉案产品时有不够严谨的情况,但被告始终会对消费者负责到底,愿意承担一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此,建议商家、厂家一起努力遏制此类社会怪现象,并提醒二点:
1、加强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向此类以诉讼要挟商家、厂家的讹财者轻易言“和”。
2、依据法律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及广告宣传行为,不经给此类“非消费者”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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