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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盗窃案之评析
发布时间:2012年9月25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3208位读者
【基本案情】
    蔡某(1995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侦查机关查明:1、2012年4月2日凌晨0时到3时之间,犯罪嫌疑人蔡某、伙同何某、陈某、“初字”、田某窜至西关新村保平路112号扬扬超市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共同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2、2012年4月28日0时至1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伙同何某、马某窜至秋滨街道华山小区10幢楼下点点超市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三人共同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黑色档位摩托车推至另一角落后,由何某、马某对摩托车进行接线,发动后三人将该摩托车骑离该处。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依据如下: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蔡某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6月26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7月25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办案律师戴毅主任,考虑到蔡某初次犯罪且案发时刚满16周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于2012年5月7日代表家属向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经过戴律师努力,2012年6月6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对蔡某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戴律师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请求对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建议书》,恳请检察院对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检察院因同案犯均须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采纳律师的建议。考虑到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原因必然是因为盗窃案对公民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所以,戴律师果断在审判阶段采取建议对蔡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2012年8月16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蔡某涉嫌盗窃一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8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盗窃案例,值得注意的是,盗窃者是一位刚满16周岁在读初三学生。我们很难想象,这样一个孩子会是令人憎恶的小偷。蔡某本应该在学校读书的学生,由于交友不慎,贪图钱财,自我控制力差,走上了犯罪道路。这样的案例,让人深思。我们的父母、学校和社会,要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从小事抓起,莫让诸如蔡某案这样的案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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