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6月5日15时55分至15时56分许,被告人甲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的小轿车沿330国道自金华市白龙桥镇往雅畈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30国道240km+900米金华市兰溪街开口处时,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小吴、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小吴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甲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让他人顶替。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甲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小吴、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办案律师戴毅主任,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事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采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颖锋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及家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戴毅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将醉酒驾驶列入犯罪行为。本案的发生就是因为一名前途光明的公务员醉酒驾驶而酿成的悲剧。遵守交通法规,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酒后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公务员更应该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莫让甲某某类似的悲剧重演,珍爱生命和自由,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