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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院院长甲某强奸幼女案
发布时间:2013年6月19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2804位读者
  

某院是华东地区在中医治疗肿瘤、肝硬化上颇具知名度的特色的非营利专科机构,并在杭州、武汉设有分院,而某院院长甲某曾在癌症研究领域上获得过重要奖项,在抗癌领域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20125月,甲某因与两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被某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各级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报道,钱江晚报、网易、新浪、搜狐、腾讯等报纸、网站更是在网站首页、头版头条或者重要版面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一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本所戴毅主任接受被告人甲某委托为其进行辩护,戴毅主任认为:一、规定未满14周岁为幼女源于1979年刑法,考虑的是当时的生活条件。本案仅是由于女性未满十四周岁而导致的犯罪,被告人当时也不知道两名被害人的年龄而导致误区,对于罪名被告人甲某也没有异议且认罪态度好。二、本案被告人甲某在癌症治疗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众多患者迫切希望得到救助,希望被告人能早日回归社会,能为更多患者服务。三、被告人甲某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有立功情节。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危害后果有别于一般的暴力强奸情节,且被告人有立功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甲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根据先前媒体的报道,被告人甲某的量刑会在十年以上。戴毅主任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从多方调取了大量有利于被告人甲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在法庭上精准地引用了相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积极地维护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戴毅主任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决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甲某由于其错误的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其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与被告人扈甲系男女朋友关系,与被告人扈乙、扈丙系情人关系,被告人扈甲、扈乙、扈丙系姐妹关系,被告人扈戊与上述扈姓被告人系姐弟或者兄妹关系,被告人罗某、扈丙系夫妻关系。

2011年下半年开始,扈甲以利诱的方式多次介绍年轻女子向被告人甲某卖淫,并于2012年年初提议被告人扈乙、扈丙、扈戊、罗某介绍年轻女子向被告人甲某卖淫。基本情况是“介绍人”将卖淫女子带至被告人甲某的别墅内,由卖淫女子与甲某初次发生性关系。后每周三扈甲召集卖淫女子到被告人甲某别墅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发生关系时扈甲都在场。事后被告人甲某给卖淫女子现金等财物,被告人扈甲则与卖淫女子平分财物。

20125月,被告人扈戊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两名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张某某与赵某骗至金华,之后采用反复劝说以及威逼利诱的方式迫使两名被害人张某某与赵某同意与被告人甲某发生性关系。2012530日,被告人扈戊将两名被害人张某某与赵某带至被告人甲某别墅内,被告人甲某、扈甲、扈乙也来到别墅,被告人扈乙将被害人张某某与赵某带上楼后,由被告人扈乙、扈甲对被害人张某某与赵某进行劝说、利诱,而后被告人甲某则在认为两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后于201263日、64日晚,被告人甲某与被害人赵某在湖南省株洲市一酒店客房、广西省河池市一酒店客房,又分别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2012610日、11日,本案被告人悉数被警方抓获归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扈甲、扈乙、扈戊涉嫌强奸罪,以被告人扈甲、扈乙、扈丙、扈戊以及罗某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在被告人扈甲、扈乙、扈戊的配合下,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扈甲、扈乙、扈丙、扈戊以及罗某引诱、介绍包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内的人向被告人甲某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扈甲、扈乙、扈戊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甲某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扈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000元。

二、被告人扈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被告人甲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扈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五、被告人罗某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六、被告人扈丙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评析】

本案扈甲、扈乙、扈丙、扈戊以及罗某引诱、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罚准确。

而本案值得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被告人甲某以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甲某与多人都发生了性关系,并且都是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就不经要疑惑,为什么会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呢?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与被告人甲某发生性关系的多人中,张某某和赵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应当知道或可能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而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虽然被告人甲某认为两名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并且其不知两名被害人不满14周岁,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了强奸罪。

但由于被告人甲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且有立功情节。同时本所戴毅主任调根据大量有利于被告人甲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在法庭上合理准确地引用了相关法条,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甲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后采纳了戴毅主任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决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本案两名被害人均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花季少女,两人本都应该在学校接受正规的教育,享受社会、家庭的关爱,但正是缺乏了家庭的正确引导,学校以及社会各方的监督才导致了此案的发生。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方也要及时进行反思,避免类似案子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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