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有期改缓刑
被告人甲某因犯挪用资金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另行委托我所律师戴毅代为上诉。经戴毅主任的辩护,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系某公司销售业务员,负责该公司部分地区的销售和货款回笼工作。2010年10月,被告人甲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某个体加工户,并通过其个人农业银行卡账户收取货款52500元并挪作他用。公司发现货款被截留经多次催讨后,被告人将该笔货款交到公司财务,截留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2012年6月前,被告人将以现金收取的47000元货款挪作他用,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人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未上交。一审期间,被告将该笔货款退还公司。
【法院判决】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成立,但被告人甲某挪用资金犯罪的内心起因是认为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资争议,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前已退还52500元,能当庭认罪并退还全部挪用资金,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全案事实,量刑情节,对原审被告人依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的同时,可宣告缓刑。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