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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陪审制度滋生新腐败
发布时间:2005年1月25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2157位读者
      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四经起伏,问题良多。近日,经过全国人大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要求从明年开始实行经过修改的陪审员制度。但是,此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否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是个未知数,担心新的制度导致新的腐败的声音却已出现 
今年4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的社区义工孟繁英成为一件普通偷盗案件的陪审员,一时间成为当地乃至全国舆论关注的焦点。 
  此事前后,一度被认为“形同虚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又在各地经过“改装”后登场,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一轮前奏曲。 
  果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目前,最高法已经排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时间表:明年1月至2月,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预选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的预选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在5月1日生效时能统一上岗。 
  专业化还是平民化? 
  孟繁英成为人民陪审员之所以成为一个新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是一个没有什么文化的义工,因此很多人认为这是作秀。但湖南大学法学院的一个专家评价说:“即使是‘作秀’,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人民陪审员终于回归了大众的本色。” 
  2000年从长沙电信分公司退休、已经从事社区义工三年的孟繁英就是在得知消息的第一时间就报了名。“我原来并不了解太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法院判案更是觉得非常神秘,”她坦言自己报名有部分原因是“想看看法院到底是怎么办案的”。 
  一直以来,对于人民陪审员到底应该平民化还是专业化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位著名宪政学者认为,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发挥着某种“衡平”作用——法律技术的高度发达,可能会使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疏忽法律的目的和来源,不合时宜地坚持某些程序,甚至以复杂的立法和法律技术的迷宫为掩护,进行不正义的立法和审判。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以其朴素的天理良心,矫正法律专业人士的疏忽或故意,使法官不至于为了法律而牺牲正义。 
  但是,西南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法学专家龙宗智则对这种观点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制是由陪审员负责事实问题,而法官则只负责法律问题,而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这一制度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来负责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他认为:“参审制的根本问题,在于让非专业法官解决法律专业性问题。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其体系也越来越庞大,非专业人士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如果让普通人与专业法官共同决定法律问题,普通人既无法律知识,又无司法经验,不可避免地被专业法官的法律知识所支配,成为其附庸甚至工具,由此作出的裁决自然体现的是职业法官的意志。由此可见,参审制的根本性弊端在于否认司法活动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专业特性,从而违背了司法的规律。正是由于这种弊端,它在欧洲呈衰亡之势。为走出困境,有的原来实行参审制的国家开始引入陪审团制度。如俄罗斯近年来进行陪审制试验,据报道初步效果良好”。 
  而《实施意见》中关于陪审员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的规定则被一些专家看成是对这种担忧的一个回应。在此之前,陪审员专家化也成为各地试验的一个重点,有些地方在设计医学的案件上就会请医疗方面的专家来充当陪审员。 
  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对此表达了他的担忧。他认为:“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 
  是否滋生新腐败? 
  谈到利益,许多人对于人民陪审员将长达五年的任期,是否会产生新的腐败表示了自己的怀疑。 
  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这个时候被提出,专家认为与近年来的司法腐败和由于法律渠道不畅而导致的上访问题增多,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直关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陪审员改革的湖南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担忧:“陪审员大多是不拿薪水的,从事的是非本职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活动。陪审员最直接也是最实际的权利就是在开庭审判中的表现,司法腐败的事先预防、事后惩治的许多环节不可能一一亲历,对遏制司法腐败并无大益处。” 
  贺卫方对于人民陪审员能否监督法官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认为,监督的前提是陪审员要真正地履行法官的职责,切实地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同时,陪审员要保持自己的独立,不受专业法官的左右。而要作到这一点,陪审员的选任与罢免程序又变得非常关键。否则,我们恐怕又要叠床架屋,选任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对人民陪审员加以监督。于是又碰上那个老问题了:谁来监督监督者? 
  一位河南的基层法院法官对于新出台的规定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是否可以连任?如果允许连任,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会不会产生职业“陪审”一族?如果允许连任,那实行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又如何实现?如果允许连任,会不会产生新的腐败?——这边拿补助,那边依据规定拿工资、奖金,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这样,法官的心理如何平衡? 
  最终引进陪审团制度? 
  在本次陪审员新规出台之后,这位法官认为陪审员制度有违宪法本意。他说,我国现行《宪法》在1982年修订时将这一规定废除了。虽然有的学者认为,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我认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制定一切法律所不能抵触的,是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其效力是最高的。现行《宪法》将陪审员制度重新废除,并非无缘无故。它体现的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中国人民的呼声。因此,现行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是与宪法本意相背离的。” 
  因此有人开始提议废除陪审团制度。一位政治学者对记者说,监督机制我国并不缺乏,缺的是真正的执行。人民陪审员一旦拥有5年任期,最终的监督作用并不乐观,而可能的结果是,陪审员中将走出一批新的腐败分子,而对他们的监督又将让我们费心劳神。 
  也有专家提出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代替目前的陪审员制度。他们提出的理由是:陪审团制度中,团员将只负责事实部分的判定,由于不涉及专业知识,所以也使得有关陪审员是否该专业化的争论变得意义不大,另一方面又能扩大陪审团成员的面,让腐败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但相关的专家也指出,我们在试行陪审团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所以如果要实行,必须要做符合中国实际的改造,防止出现“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水土不服现象。
     人民陪审员制度70年步履维艰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记者周振海报道 56岁的马浩曾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誉为“人民陪审员的成功典范”,在北京丰台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工作的他,自1994年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已经出庭2000多次,对于这个工作也是感慨良多。
  “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的摆设”,马浩一直以自己10年“老陪审”的经历佐证人民陪审员并非“陪而不审”。
  曾在未成年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的马浩参加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工作。马浩至今记得曾经参与审理的一个15岁的女孩朴英(化名)纠集网上认识的三个男孩抢劫出租车未遂的案件。马浩说他在审理这起案件中提出了独到见解,对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起到了重要作用。提起人民陪审员制度,马浩充满了感情。
  对于天津的卢志新来说,他看到的是另一幅场景。他1960年因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案件,随后不久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一直至今。卢志新告诉记者,他所在的法院最鼎盛时有40多名陪审员,但到上世纪80年代之后只剩下10多人。近些年来,许多人因为没时间、报酬少根本不愿意担任陪审员。
  确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今年的改革之前,已经陷入了严重的危机。 
  曾经辉煌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抗日革命根据地时期,他来源于前苏联的司法制度,当时就规定了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担任人民陪审员,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力。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于上世纪50年代在法律中对此项制度做出规定。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则习惯性地指定“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士长期担任人民陪审员。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介绍,人民陪审制在上世纪50年代迎来了它的黄金期。当时的一些文章告诉我们,普通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让他们有了当家做主的感觉。据1956年《新建设》的报道,辽宁凤城县的一位农民激动地说:“我下了半辈子的庄稼地,在旧社会,别说到法院工作,就是走到法院的门口,连屋里瞅都不敢瞅。这回去陪审,和法院干部平起平坐,吃饭睡觉都在一起,法庭的事,都由我们共同研究,一点没有两样的地方,真是当家作主啦。”北京的一位妇女说:“我们妇女在旧社会根本没有什么政治地位,只有翻身解放之后,才能和男子一样参加陪审工作。” 
  陪而不审 
  不过,很快地,人民陪审制便成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阶级斗争的一种有效的工具。在当时的舆论气候下,倡导专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相互制衡以保护人权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脆对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军人取代法官办案,并且发动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揭露批判,根本就无所谓法律程序。虽然在文革后法院组织法仍规定了人民陪审制,然而,这种制度到底有多大的必要性,却已经为人们所深深疑虑。
  西方最经常用来指责中国的人民陪审制的语言就是“陪而不审”。相关数字表明,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41.5%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经有关组织推荐。有一些基层法院,则长期不吸收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得陪审制度形同虚设。
  4年前,我国的政法系统开始酝酿对于这一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
  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带来的问题,沈德咏列举了5种形式: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一些人民陪审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或“陪而不审”,或“乱陪乱审”;由于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无法落实或标准太低,影响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还有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参加陪审,形成“编外法官”,致使这项制度的执行丧失了广泛的群众性。 
  全国人大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今后工作的指责作出了一些规定。 
  (一)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
  现行法律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决定》在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
  过去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多种多样,很不规范。《决定》通过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统一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方式产生。这为统一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可以不实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决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但是,对于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特别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该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我国地区之间的差异,为部分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在人民陪审员任职文化条件上作适当放宽处理留下了空间。 
  (五)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确定形式
  目前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由法院轮流指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但确有少数法院出现了将人民陪审员变为“编外法官”的情况。《决定》在第十四条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
  传统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但《决定》通过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本院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七)关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获得的补助缺乏明确标准,这是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国外陪审制度借鉴 
  国际先驱导报圣迭戈特约记者沈莫寒报道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英美法系,因此陪审团制度也成为了美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这个国家,当陪审员是一个公民的义务。
  刘易斯是圣迭戈当地的一个清洁工,他在今年刚刚参加过一个抢劫案的审理。当记者问他在出庭的时候是否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有所疑虑的时候,他笑着说,我们只凭良心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至于怎么量刑,那是法官的事情。我认为,陪审团只需要有良知就可以了。 
  陪审制度 
  这就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不同,作为陪审员,在美国只需要为判断事实负责。
  在美国,当事人几乎都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但是在不同的诉讼中略有不同。在刑事诉讼中,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陪审团人数可以少于12人,但最少不得少于6人。陪审团随机组成,一般是从登记选民的名单中挑选,来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各个阶层。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员必须是从诉讼人所在社区的各个阶层中挑选出的。陪审员应该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心存偏见。这是担任陪审员的首要条件。此外,能够理解诉讼程序;还应该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陪审员工作,至少受过最低限度的教育,18岁以上,懂英语等等。
  选择陪审团时,需要将一大群待定陪审员召集到法院。法官和律师就从这些人中挑选12人(或少于12人)作为本案的陪审员。挑选合格的陪审员有两个步骤:一是预先审核,即法官和律师向陪审员候选人提问,陪审员候选人回答,以此确定他们是否符合陪审员的条件。二是无因排除,即在预先审核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不经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排除候选人,而不需要说明理由。每一方当事人都只能使用有限的无因排除机会。这个规则有个例外,当事人不能基于种族、民族或性别原因通过无因排除取消候选人资格。
  长期以来,美国的陪审团制也有一些缺陷为人所诟病,但是许多美国人都认为这个制度是国家的基石之一,非常重要。
  有些人担心,选择中立的陪审员非常不容易;也有人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很难作出公正的裁判。此外,采用陪审团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费用过大。
  但是美国著名法官乔恩在总结美国的陪审制度时说:“我是一个陪审制度的坚决信仰者。陪审制度是司法审判程序中重要的一项,它比其他制度更能决定许多问题,许多对陪审制度的不良批评都不足以掩盖该制度的优点。陪审制度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它需要法官和律师在陪审审判过程中,投入大量的精力及工作,亦惟有在此条件之下,才能使陪审审判结果正确完美。如果律师对案件没有充分准备或法官与律师的才能不平衡,法官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工作去帮助陪审团从对案情的混淆困扰中逐渐求得公平正确的审判功能。” 
  参审制度 
  相对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德国实行的是参审制。它比任何欧洲大陆国家都更加广泛地使用参审制合议庭来处理案件。
  德国的陪审员任期4年,每一位陪审员每年参加几天审判——法律建议的标准是每月一次。
  德国在遴选陪审员时,要求他们来自广泛的职业团体。但是在实践中,负责遴选的委员会一般偏爱文职官员和其他白领职员,而家庭主妇和蓝领雇员的代表相对过少。
  在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留学的德国学生德克的父亲曾经当过陪审员。他对记者说:“父亲对我说,在审判的过程中,因为涉及的法律形形色色,所以虽然经过一定的培训,仍然觉得有点力不从心。”他告诉记者,他本人更加倾向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但听说这个制度耗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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