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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收购他人盗窃所得,法律意识不强至判刑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0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3078位读者
 

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农村,由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大多数人会错误的认为收藏或购买他人盗窃所得是很平常的事情,不会构成犯罪,但根据我国《刑法》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本所戴毅主任接受了被告人甲某委托,代理了因其隐藏、收购乙某盗窃所得赃物被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戴毅主任提出被告人甲某有坦白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表示认罪,有悔改之意,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甲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采纳戴毅主任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甲某从轻处罚,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基本案情】

20131211,甲某在明知一辆车牌照为*****机动车为乙某伙同他人所盗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然将该车隐藏于其暂住处(经鉴定该机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5675

2014126凌晨,甲某明知是乙某盗得来的香烟,仍以人民币7800元的价格全部收购乙某刚从金华市****村受害人丙某处盗得来的香烟(经鉴定中心鉴定该香烟价格为人民币7790元。

201435甲某被依法逮捕,由金华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局,2014422甲某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815金华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甲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金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甲某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戴毅律师提出对甲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312条第1款、第25条、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追缴违法所得。

【案后评析】

     2006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2007511,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2007116,“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在现实生活具有极其典型的教育意义,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贪图小利,对他人所卖物品不问源头,甚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也买下来,最后就像本案被告人甲某一样付出重大代价。

临近年关,又是盗窃案件高发的时间,本所戴毅主任提醒广大民众,对于不明来路的销售物品要坚决说“不”。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而使自己付出重大代价,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本案相关刑法条文】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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