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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平台赌博案警示
发布时间:2019年7月8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您是本信息的第1680位读者

     网络游戏平台赌博案警示

网络游戏平台通过赌博游戏从中获利,并通过银商或公司银商为玩家提供虚拟游戏币和真实游戏币的兑换使该平台具备资金结算功能,该平台性质发生变化为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向玩家或银商出售游戏币收取资金数额,可认定为向玩家提供赌资。本所戴毅主任担任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对情节重提出异议,应区分被告人合法游戏消费和赌博的违法收入,未查清之前应保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不是情节严重。其与主犯相比作用地位相对较小,也未真实出资过。被告人坦白可以从宽处理,主观恶性小退出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可以酌定减轻。法院采纳戴毅主任的主要辩护意见: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73月份以来,被告人丙注册成立A公司,公司在网络上建立B平台,供玩家利用充值游戏币的方式用于赌博。公司通过销售游戏币给银商做代理,或者直接卖给玩家,公司还回收银商代理手中的游戏币,为玩家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渠道,并通过控制游戏后台来控制玩家的输赢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被告人甲与乙丙丁等人均有占股。20177,8月份被告人乙到A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分别管控客服与分控。被告人甲除了系公司股东,还与他人合伙组建私人工作室用QQ微信号做B平台的银商,并雇员给为玩家上分和下分,取得非法获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 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4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5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子公布,自2005513日起施行。

2005511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 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 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 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 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赠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赋场行为,

(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性的,

()建立陆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_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性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F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又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期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贴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没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应当认定行 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正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人使用的应 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 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整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财资。向该银行是户转入、转出贷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财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硬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四、关于网络贴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城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辅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赔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账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直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致的,报共同的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車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转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 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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